新加坡今日起实施岸基人员登船新要求

发布者:徐凯发布时间:2021-03-17浏览次数:193

  新加坡发布了2021年第08号《港口海事通告》,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并更新了岸基人员的日常常规测试(RRT)要求。

 

在港口上船的任何岸上人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她具有有效的COVID-19聚合酶链反应(PCR)测试作为RRT计划的一部分,然后才能上船。对于已经接种疫苗的岸上人员,测试结果必须在最近14天之内;对于未接种疫苗的岸上人员,测试结果必须在最近7天之内。

 

未上RRT计划的岸上人员将被要求在登船前72小时内出示COVID-19 PCR测试或抗原快速测试(ART)的有效阴性证明。可以在任何获得卫生部批准的COVID-19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下船后,这些岸上人员必须在第5天到第7天之间进行PCR测试,并在第11天进行最终PCR测试。对于未参加RRT计划的岸上人员,这些测试的费用将由岸上人员自费或由其雇主承担。
 

测试证明或RRT证明可以是纸质版的,也可以是电子版本(例如SmartEntry @ Sea ,HealthHub SG应用程序,SGWorkPass应用程序等)。测试证明必须显示测试的日期/时间和测试结果。
 

任何港口设施(如码头等)的所有人,占用人和管理者都必须确保在港口航行的船舶上的岸上人员出示必要的测试或RRT出勤证明,才允许岸上人员登船。任何港口设施的所有者,占用者或管理者也不得允许患有任何特定症状(咳嗽,打喷嚏,呼吸困难,流鼻涕,嗅觉丧失或失眠)或身体不适的岸上人员上船或是进食。
 

如果该人员没有必要的测试结果或RRT出勤记录或人员有任何特定的症状(咳嗽,打喷嚏,呼吸困难,流鼻涕,嗅觉丧失或失眠)或身体不适,岸上人员登船的船东,代理人和船长必须检查并且禁止岸上人员登船。
 

所有驻港人员除须出示测试结果证明外,亦须使用SmartEntry@Sea二维码到各离港点或海港设施处办理登记及离港手续。这些出发点是刊登宪报的公众登岸平台(即南码头及西海岸码头)、货物码头、油码头或邮轮码头、码头、码头及船坞。
 

根据《 MPA(港口)条例》第61B(3)(b)条,港口船舶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船长必须保存所有岸上人员登船的完整记录,以进行联系追踪。
 

 

 


记录必须包含:


 

(a)登船和离船的日期和时间,

(b)完整的登船人员姓名,护照/身份证/ 国籍证号码,

(c)完整的移动电话号码,以及

(d)完整的企业或公司名称。

 

 

在新加坡港口的一艘远洋船上执行过公务的岸上人员不得在接下来的7天之内登上港口船只或游船来执行任务。企业不得派遣任何在过去7天内曾在远洋船上工作或执行公务的人员再次登船执行任务。如岸上人员在过去7天内曾登上远洋船只,港口船只或是游船,则该船的船东、船长或代理人必须禁止登船。
 

港口游艇或游乐船只的所有人,船长或代理人必须检查在岸上执行公务的岸基人员在过去7天中是否登上过远洋船。如果岸上人员在过去7天内一直在远洋船上,则该船或游艇的所有人,船长或代理人必须禁止该工作人员登船。
 

 

 



 

部署岸基人员上港口执行职务的企业必须确保人员佩戴适当水平的个人防护设备,并且人员不得:

 



 

(a)在船上停留的时间超过必要的时间,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船上过夜;

(b)食用船上存放的食物或饮料;及

(c)在船上召集或参加任何聚会。

 

 

在岸上人员登船时,船舶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船长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岸上人员与船员之间的身体互动。船上有岸上人员时,船东,代理和船长必须建立并实施适当的防护程序和防控措施。
 

提醒岸上人员的雇主注意所有可用的健康建议,并提请其员工注意。雇主有责任向员工介绍COVID-19的要求和防护措施,即在登船之前以及在港口船舶和/或港口船上时的适用要求和防护措施。
 

不遵守本港口海事通告的要求可能会导致违反《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港口)条例》或《 2020年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条例》。 

 

来源:海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