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二)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6-05-18浏览次数:10

20263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8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专设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312316条),构建排放严控、设备必配、作业严管、监管到位的船舶水污染防治体系,覆盖内河、沿海、国际航线船舶,对航运企业、船东、港口码头、修造厂提出刚性合规要求。本文按本节条款原文进行逐条梳理、实务解读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1.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严守法定底线,全域从严管控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是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底线型条款,以四项禁止性与义务性规定,为所有船舶划定不可触碰的法定红线,全面覆盖航行、停泊、作业全时段与全水域。

本条明确要求,第一,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严格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时,必须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外船入江、标准从严”的衔接管控;第二,船舶产生的残油、废油必须全部回收,严禁以任何方式排入水体,从源头杜绝油类污染;第三,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包含生活垃圾、食品废弃物、塑料、油污抹布等各类废弃物,实现船舶垃圾“零入海、零入河”;第四,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有毒有害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落水的针对性防护措施,严防货物泄漏、落水引发水污染事故。

例如内河散货船夜间直排机舱含油污水、远洋油轮靠港未设防溢设施导致少量溢油、内河客船将生活垃圾抛入航道等行为,均会被依法查处并追责。

2. 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先处理后排放,严防生态入侵

第三百一十三条是针对国际航线船舶进入内河的专项管控条款,聚焦压载水带来的外来生物入侵、水域生态破坏、水质污染双重风险,确立“先处理、后排放”的强制制度。

本条明确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必须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进行灭活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未经处理达标严禁排放,彻底封堵不合格压载水进入内河的通道。本条适用对象精准限定为进入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国内航行船舶压载水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监管逻辑清晰、责任明确,船舶不得以航程较短、水量较小、紧急操作等任何理由规避压载水处理义务。

例如境外集装箱船进入长江内河未开启压载水处理装置直接排放、国际邮轮以冲洗压载舱名义直排未经处理压载水等行为,都会被海事部门登检查处、滞留整改。

3. 船舶防污配套管理:设备证书齐全,操作记录可溯

第三百一十四条构建了船舶水污染防治“硬件配备——证书文书——操作记录——监测监控”四位一体的闭环管理体系,是海事部门日常监管的核心依据。

本条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包含油水分离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垃圾储存容器、溢油应急器材等,且设备需保持良好可用状态;同时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确保船舶防污能力符合法定要求。船舶在进行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残油、压载水等污染物排放与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全程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文书,海事部门可随时登轮抽查、核对数据。

例如内河干货船未填写或伪造油类记录、沿海运输船防污设备失效且证书过期、船舶伪造压载水排放记录等,都会被当场处罚并责令停航整改。

4. 岸基污染物接收:政府统筹保障,港口应收尽收

第三百一十五条明确陆海协同、岸基兜底的法定责任,破解长期存在的“船舶污染物排不出、港口码头接不住、处置不规范”难题,将政府、港口、作业单位的责任一并法定化。

本条规定,第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交通、海事、住建等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制度,压实政府统筹保障责任;第二,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配备足够数量、满足需求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保障到港船舶能够正常交付污染物;第三,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例如内河港口未建设污水接收设施导致船舶无法交付污染物、修造厂清洗油舱无合格处理设施致使污水直排、码头接收能力不足导致污染物长期堆放等,都会被约谈、限期整改甚至暂停作业。

5. 高风险作业与船舶拆解:全过程严管,禁冲滩拆解

第三百一十六条聚焦高污染风险作业、散装液体危化品运输、船舶拆解三大关键环节,实行最严格的作业管控,明确监管主体与禁止性要求。

第一,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第二,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商船、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厘清监管边界、消除监管盲区;第三,通过船舶运输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遵守专项污染防治规定;第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必须提前编制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实现无方案不作业、不批准不开工”;第五,全面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彻底杜绝冲滩拆解导致油污、危废、重金属直接污染滩涂、河道、近岸海域的生态风险。

例如内河油船擅自开展汽油过驳未报批、小型企业在江边冲滩拆解废船、散装危化品船作业未设置应急防污设备等,均会被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取缔并严厉追责。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出台,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及从业人员将面临更加规范、严格的环保要求。后续对《生态环境法典》中涉及航运条款的梳理与解读工作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中,相关成果通过本平台陆续发布,以期助力航运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与适用敬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