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23浏览次数:184

沪建交联〔2011〕366号

各有关单位:

    集装箱道路运输是货运物流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业发展,缓解物价和费用上涨对运输企业经营的压力,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清理各类不合理收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取消集装箱堆场自设的收费项目

    (一)燃油附加费。

    (二)夜间操作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港区调箱门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搬移箱作业),由50元/箱次降低为20元/箱次。

    (二)S2高速公路全程通行费,40英尺集装箱卡车降低为50元/车次,其他规格的集装箱卡车的通行费相应下调。

三、严格执行核定收费标准的项目

    汽车装卸搬移费和施封费,应按相关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四、推荐收费标准的项目

    打单费(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暂按10元/单执行。

五、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按照"谁获取服务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操作,不得将打单费、施封费等收费项目向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转移。

六、对未经核准同意的各类收费和强制转嫁付费义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统筹考虑全市各方面的情况,在已下调出租汽车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基础上,提前实施其他减免贷款道路通行费的措施。具体方案近期另行公布。

八、对集装箱堆场企业出现的经营困难和问题,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妥善处理,并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市建设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物价局 

市交通港口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