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stitute,缩写:SISI)(以下简称“中心”)。“中心”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虹口区人民政府等20多家单位共同发起,于2008714正式挂牌成立。

第二条 “中心”为专门从事国际航运研究和咨询的机构,为国内外企业、航运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中心”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依托,立足长三角,面向中国,辐射世界,广泛联络国际航运组织、企业和院校,凝聚国内外一流专家,搭建国际航运研究平台,跟踪全球航运发展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趋势和新制度,把握国际航运市场变化的脉搏,为中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中心”实行开放式管理,吸收政府、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国际组织共同参与。

第四条 “中心”挂靠上海海事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功能为提供决策咨询、发布航运信息、组织专家交流和培训航运人才。具体任务如下:

1.承担国家、上海市和长三角地区有关航运和物流方面的研究项目,接受政府有关航运和物流问题的咨询,组织跨国合作研究。

2.收集国际航运市场信息,预测航运市场发展趋势,为航运事业的发展服务。

3.为国内外航运和物流界专家、学者在“中心”从事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形成向世界开放的管理模式。

4.建立航运信息与资料中心,努力成为在国际航运界有影响的航运信息与资料集散中心。

5.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内与航运和物流相关的,具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

6.举办各类高层次的,国际化的航运和物流人才的培训。

7.出版国内外发行的,中英文版的航运专业期刊等。

8.完成其它相关任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原则上,理事会成员为团体成员单位。理事会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领导担任“中心”理事会的理事,并确定一名联系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单位可以增加12名理事。理事会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次数。其主要任务是:

1、确认由理事长会议推荐的新增副理事长单位及其副理事长人选。

2、审议理事长会议提交的“中心”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提出的其它各项议题。

3、审议理事长会议推荐的新增常务理事单位,确认由新增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人选。

4、审议由理事长会议推荐的新理事单位,确认由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人选;根据本《章程》规定,免除理事单位,根据理事单位提议,确认理事单位提出的理事人选的调整。

5、确认由理事长会议提交的“中心”章程。

6、决定“中心”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五年一次的换届大会一般应采用会议方式进行。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采用无限期任期制,因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退出,或者理事会成员单位未履行义务而被免除的,终止该单位的理事资格。

第九条 理事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会议决定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秘书长和名誉理事长列席。理事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会议的职责是:

1、修改“中心”的章程(草案);

2、确定“中心”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草案);

3、决定“中心”内设的研究机构和辅助机构设置;

4、制定“中心”的工作计划(草案);

5、审定提交理事会的,由“中心”管理机构起草的“中心”工作报告(稿)和财务报告(稿);

6、落实运作经费;

7、确认“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8、审定“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主任、副主任人选;

9、审定常务理事单位名单,确认由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人选。

10、    根据需要,聘请高级顾问、名誉理事长。

第十条 理事长单位在副理事长单位中推选产生。理事长单位任期五年,不连任。理事长单位委派一名领导担任理事长。理事长的职责是:

1、负责主持理事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2、负责确定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思路;

3、促进“中心”的发展。

第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中心”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常务副理事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中心”主任和秘书长由挂靠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推荐,“中心”副主任、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会议协商推荐。

第十三条 “中心”内设的研究机构和辅助机构设置由“中心”管理机构提出,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聘请“中心”专职或兼职的研究员。承担“中心”委托的研究和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成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主要包括:向理事会提出“中心”学术发展的意见,评审项目申请和学术成果,把握“中心”的学术方向等。专家委员会成员从“中心”聘请的研究员中遴选,由“中心”管理机构推荐,理事长会议审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心”秘书长兼任。

第四章 加入理事会的条件和权利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中心”理事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章程;

2、愿意支持本“中心”的发展;

3、履行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义务;

4、与航运、港口和物流相关的单位;

5、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1、有表决权;

2、有权对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有权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学术等活动;

4、有权获得本“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和市场分析报告;

5、享受本会提供的其它各项服务。

6、有退出“中心”的自由。

常务理事单位优先享受“中心”的服务。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的退出。

1、理事单位的退出应有书面通知给“中心”管理机构;

2、凡一年以上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单位,视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理事单位的会费;

2、政府部门的支持;

3、挂靠单位的补贴;

4、有关方面的赞助;

5、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二十条 “中心”收入的经费,独立核算,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用于本“中心”的发展和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理事单位和资助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若因故终止活动,须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提交理事会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大会到会理事单位代表一半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在终止前,须在挂靠单位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来源及其比例返还相关单位,或继续用于航运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修改章程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