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IMO 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17 次会议
一、总体情况IMO 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于2013 年2 月4 日至2 月8 日在伦敦总部召开了第17 次会议。共有77 个国家、1 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2 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33 个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共有18 项议题,成立了5 个工作组/起草组: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准备及载运生物燃料及其混合物的适用要求(WG),压载水公约实施附加导则制定及制定国际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船壳上生物污损造成的外来生物转移(WG),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安全规则(WG),IGC 规则修订(DG),经修订的MARPOL 附则VI 及NOx 规则相关的非强制文件审议、国际航运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审议、IACS统一解释(DG)。我代表团参加了全会和所有工作组/起草组工作。
二、重要议题1、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的准备工作(议题3)1) 化学品船重新发证问题IBC Code 2012年修正案(MEPC.225(64)和MSC.340(91)将于2014年6月1日生效),对化学品船重新发证(包括适装证书和附录)问题,经讨论决定以IACS提议为基础,采用MSC-MEPC.5/Circ.6中的原则。至2012年11月30日起,可签发新格式的证书(现有证书仍然有效且保存在船上),新证书与现有证书有效期相同,且在新证书首页上加注"自IBC Code修正案生效日起,本证书替代现有证书"并盖章。
起草了新的MSC-MEPC.5/Circular通函,将报MEPC 65和MSC 92批准。通函给出了如下两种假定情况:
对于在IBC Code修正案采纳日和生效日期间进行的换证检验(即现有证书有效期也在这段时间内),现有证书有效期应在2014年6月1日终止,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后签发,有效期5年,且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生效。
对于现有证书有效期在IBC Code修正案生效日之后这种情况,现有证书仍是在2014年6月1日终止,新证书应自采纳日期(即2012年11月30日)起的第一个IBC检验完成后签发,有效期与现有证书相同,且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生效。
2) IBC Code修正案2经讨论,决定在IBC规则中新增2种货品(未加工的妥尔油皂;以及直链和支链(闪点≤60℃)的链烷烃(C10-C26)),明确了载运条件。将报MEPC 65和MSC 92认可。
3) 对拟于2013年底发布的MEPC.2/Circular通函(待MEPC65认可),新增了部分经评估的货物和清洁剂。
4) "油船排油监控系统导则"(MEPC.108(49))修正案,增加"生物燃料"、引入最新ISO标准等要求。
根据安排,IMO 的下一步工作是结合安全导则的运用,考虑对IBC 规则第21章有关货物载运要求进行修订。
2、实施压载水公约的附加导则(议题 4)1) "根据 BWM 公约和G2 导则试用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指南",根据MEPC64关于PSC取样分析方法不应严于BWMS型式认可方法的决定,BLG17制定了"压载水取样分析导则", 并确立了"不能基于港口国取样对船舶及船员进行刑事制裁或滞留"原则。就"刑事制裁"原则美国表示了保留意见,美国提议在试用期内应允许采用替代措施。在公约生效前,"压载水取样分析导则"不能用于PSC检查目的。
经讨论,制定了本指南。指南草案分析了取样原理,并以列表形式提供了详细的取样方法、为符合公约D-1标准的指示分析方法、为符合公约D-2标准的指示分析方法及详细分析方法等。此外,指南草案还提供了取样和分析方法的背景文件。将报MEPC 65批准,以BWM通函形式发布,试用期为公约生效后2-3年。
2)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信息报告"(MEPC.175(58) 修正案)经讨论,制定了修正案。本决议提供给了各成员国根据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指南(G8)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型式认可时,需向IMO提供的相关信息。新增了如下需报告的信息:正常使用时的限制条件(如,盐度、温度和紫外线透过率等)、系统操作参数(如,最低/最大压力、压差、最低/最大TRO等)、船上测试报告、岸上测试报告以及QA/QC文件等。将报MEPC 65采纳。
3) "主管机关根据 G8 对设备进行型式认可的指南"(BWM.2/Circ.28)修正案对于在"主管机关根据 G8 对设备进行型式认可的导则"(BWM.2/Circ.28)修正案增加的一段自行监控系统要求,一些成员国提出相应的标准应实际可行、具有合理的成本且不应对早期安装BWMS 因不能满足这样的标准而带有惩罚性。一些3成员国表示将基于德国提案(BLG 17/4/2)制定特定的监控参数。经讨论,制定了修正案,将报MEPC 65 批准。对主管机关按照G8 开展BWMS 型式认可的指南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 对递交型式认可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的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b) 新增 3.2 段,要求主管机关保证经型式认可的BWMS 具有合适的自我监测系统,以监测和记录足以验证系统正常操作的数据;c) 对 BWMS 操作安全评估的依据和内容进行了细化;d) 对型式认可证书附录中限制条件(如盐度和温度等)以及所附的岸上及船上试验结果进行了细化;e) 修改 6.1 段,要求主管机关按经修订的MEPC.175(58)向IMO 提交BWMS型式认可信息。
4) "根据 BWM 公约,近海供应船(OSV)的压载水管理选项"
总体上,OSV压载水管理的选项将在压载水管理证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上予以识别,可选项包括:使用"同一地点"的压载水、使用临时的BWMS、使用其它船舶的BWMS、使用永久安装的经型式认可的BWMS等。另外,装船但不用于压载目的水,如,用于保护低闪点液货舱的水,不适用于BWM公约。经讨论,制定了本通函,将报MEPC 65批准。
5) 就本议题下的下一步工作,BLG 决定:
a) MEPC65 将根据收集的信息对"根据BWM 公约和G2 导则试用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指南"进行考虑并采取适当行动,各国也可反馈改进意见和信息。
b) BLG18 将成立工作组,对"根据BWM 公约和G2 导则试用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指南"进行完善,开展试用期的准备工作。
c) FSI 分委会将被邀请对本次压载水工作组的报告进行审议并采取适当行动。
d) FSI 分委会将被邀请在公约生效前尽快完善"PSC 导则"(考虑"压载水取样分析导则"和本次BLG 的讨论情况),以便各国试用。
e) BLG 分委会将向环保会申请把压载水议题完成日期延期至2015 年。
日期:20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