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公告

发布者:徐凯发布时间:2014-11-18浏览次数: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41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现就试验区内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是指在试验区经海关同意设立的国际中转集拼监管仓库(以下简称"集拼仓库")内,由仓库经营企业将由境外启运,通过海运方式进入集拼仓库且目的地为境外的中转货物(以下简称"境外集拼货物"),根据不同目的地、航线及收货人进行拆箱作业,再与其它进入集拼仓库的保税仓储货物(以下简称"区内集拼货物")拼装成整箱货物后转运离境的物流业务。

  二、仓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集拼仓库:

  (一)仓库的经营企业为试验区内注册的第三方仓储企业;

  (二)仓库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仓库内设置专门存放境外集拼货物的独立区域;

  (四)仓库主要出入口、拼箱货物存放区域及拆拼箱作业区域安装高清摄像装置并与海关联网。

  三、申请设立集拼仓库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仓库平面图(需标注出入口,存放区及拆拼区)。

  四、企业在试验区内开展国际中转集拼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规定,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货物、物品。

  五、海关对境外集拼货物进出境实施账册管理;企业在办理有关商品的账册备案登记时,应在商品名称前添加*号。

  六、境外集拼货物进出境时,企业应以有纸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办理运往境内区外的手续;如与其他货物拼箱进出境时,需要单独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其他相关特殊申报填制要求如下:

  (一)贸易方式按"1234"("保税区仓储转口",适用在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申报的货物)及"503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在洋山保税港区申报的货物)填报;

  (二)填报中文商品名称时,在商品名称前加"*"标志;

  (三)备案清单备注栏顶格填报"国际中转集拼";

  七、区内集拼货物的国内入区及进出境仍按现行规定操作。

  八、境外集拼货物的拆拼箱作业应当在集拼仓库内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区拼箱,也不得与集拼仓库内的非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拼箱操作,且应以整箱状态装运离境。

  九、已进入自贸区的境外集拼货物,可以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在海关批准设立的区内集拼仓库之间调拨,但不能改变其国际中转集拼货物的性质。

  十、境外集拼货物可按现行"先进区,后报关"规定,办理货物先行入区作业。

  十一、集拼仓库经营人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如主管海关发现不符监管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将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申请表

  上海海关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