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主要特点
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有四个特点:
第一,这是一部促进性法规,着重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第二,这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其中,根据国发〔2009〕1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实际,将航空枢纽建设明确纳入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范畴。
第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量事权在中央,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第四,在时间跨度上立足近期,兼顾中远期。对未来五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对中远期尚不明确的工作,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将来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具体包含总则、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航运服务体系、航运科技创新和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等内容。
(一)关于总体目标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条例以国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阶段性总体目标为基础,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关于建设推进机制
为了统筹协调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设推进工作的合力,条例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
一是明确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本市与国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是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关于航运发展扶持政策
为了加大对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各类航运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条例提出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同时,建立航运机构设立和发展的支持制度,明确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区县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四)关于海运领域创新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了重大契机。为推动以自贸区为平台的航运制度创新,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
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展沿海捎带业务;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五)关于邮轮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了五个方面措施:
一是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
三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对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旅行社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作出规范;
四是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
五是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六)关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
为把上海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条例对航线网络、货运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务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其中,对航线网络这一核心要素,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心、立足全国、辐射全球的枢纽航线网络;
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权和新增航班时刻资源,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七)关于航运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推进航运科技创新发展,条例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航运科技水平;
二是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三是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四是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五是鼓励航运相关企业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
六是鼓励航运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八)关于航运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二是支持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
三是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四是完善航运优秀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
五是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
六是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