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28浏览次数:193

    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立法背景

  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

  1995年12月--中央领导批示指出"把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是开发浦东,使其成为远东经济中心,开发整个长江的关键"。

  1996年1月--国务院在沪召开会议,正式启动以上海深水港为主体,浙江、江苏的江海港口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2001年--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确定了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战略定位。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做了系统的部署,要求在2020年基本建成。

  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空间。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主要特点

  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有四个特点:

  第一这是一部促进性法规,着重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第二这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其中,根据国发〔2009〕1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实际,将航空枢纽建设明确纳入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范畴。

  第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量事权在中央,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第四在时间跨度上立足近期,兼顾中远期。对未来五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对中远期尚不明确的工作,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将来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具体包含总则、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航运服务体系、航运科技创新和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等内容。

  (一)关于总体目标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条例以国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阶段性总体目标为基础,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关于建设推进机制

  为了统筹协调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设推进工作的合力,条例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一是明确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本市与国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三是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关于航运发展扶持政策

  为了加大对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各类航运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条例提出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同时,建立航运机构设立和发展的支持制度,明确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区县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四)关于海运领域创新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了重大契机。为推动以自贸区为平台的航运制度创新,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

  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展沿海捎带业务;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五)关于邮轮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了五个方面措施:

  一是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

  三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对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旅行社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作出规范;

  四是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

  五是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六)关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

  为把上海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条例对航线网络、货运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务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其中,对航线网络这一核心要素,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心、立足全国、辐射全球的枢纽航线网络;

  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权和新增航班时刻资源,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七)关于航运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推进航运科技创新发展,条例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航运科技水平;

  二是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三是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四是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五是鼓励航运相关企业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

  六是鼓励航运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八)关于航运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二是支持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

  三是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四是完善航运优秀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

  五是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

  六是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

来源:上海航运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