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布公告,于2016年9月19日,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厦门码头集团已与厦门海信升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厦门海信升同意应厦门码头集团要求向供应商购买设备,及后厦门码头集团将向厦门海信升承租设备,以作集团将于海天码头进行的节能改善工程之用,为期由设备交付并由厦门码头集团完成验收之日起计不超过6年半。该设备是指用作码头及港口停泊的LED节能照明设备。
租赁代价包含本金金额人民币 50.34万元(相当于设备的购置成本)及租赁利息之支付。于融资租赁协议日期的租赁年利率为5.265%(含增值税,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进行调整),根据该现行利率计算,厦门码头集团于整段租赁年期应付的租赁利息总额约为人民币72.45万元。此外,根据董事会的最新评估,在考虑到未来租赁年利率或会有所调整后,厦门码头集团于整段租赁年期应付的租赁利息总额目前预计将不会超过人民币89.6万元。
于租赁期限届满时,在厦门码头集团已履行其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厦门码头集团将以名义购买价人民币100元向厦门海信升购买设备并取得设备所有权。
同时,于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厦门码头集团亦与厦门海信升订立咨询顾问协议,据此厦门码头集团同意聘请厦门海信升就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融资租赁安排,以一次性咨询顾问费总额约人民币15.90万元(含增值税)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由于厦门海信升乃厦门港务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关连人士)的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厦门海信升亦为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融资租赁协议及咨询顾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在合并计算时构成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其中一项适用的有关比率高于0.1%但低于5%,相关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公司董事(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该相关交易。
来源:中国航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