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长江江苏段直接适用海上管理法律体系
内河航行条件、水文气象、船舶性能要求等因素都与海上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在长江江苏段完全适用海上管理的法律体系以及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标准,可能出现航行规则不适用、配员要求过高、公司管理体系更严格等问题,大幅度增加内河运输成本,反而不利于江苏段水运行业的发展。考虑到长江江苏段经济发展和航运业的实际需要,建议通过在部分地区有针对性的引入海上管理制度的方式,解决建议中所提问题。
关于航道与沿海接轨的问题,按照《航道法》的规定,并未对沿海和内河航道作出区别对待,相关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基本一致。对于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设施配置标准低于海船的情况,交通运输部在制定内河船型标准时,已考虑包括江苏段在内的长江下游地区特点,结合航运业发展需求合理设计船型,同时,通过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管理规定》的修订,借鉴参考部分海上法律、法规、公约和标准的内容,以更好的促进长江江苏段相关管理制度与沿海接轨。
二、关于在江苏建立江海一体的海事监管体制
江苏海事监管体系,应当从符合国家整体战略、落实改革部署的角度进行宏观考虑。从国家整体的发展战略布局来看,江苏是发展长江经济带,推动长江航运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等一系列改革部署,交通运输部已于2015年启动了长江航运行政管理等系列改革工作,旨在进一步理顺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实现长江航运统一管理、统一政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执法。此次改革已将江苏海事局调整由长江海事局管理,将连云港海事局调整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直接管理。相关政策的出台,交通运输部与江苏省政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调,改革进一步强化了长江航运的综合效能,能够更好地为江苏经济发展服务。
三、关于江苏沿江各港的港口、航道、运输、引航管理按照沿海模式运作
第一,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加强与江苏省各级地方政府沟通,按照《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于具备进一步发展要求的内河港口予以支持,在港口运行方面逐步达到海港水平;第二,继续支持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升级航道通航能力;第三,加强对运输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目前,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港区水域内施工作业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鼓励市场发挥自主调节功能,促进运输发展;第四,在前期取消浏河口至太仓段海船强制引航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通航环境的提升,科学论证,认真落实关于逐步取消海进江内贸船舶强制引航的制度,并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四、关于开展组建南京海事法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调研论证
江苏境内发生的海事纠纷案件主要由武汉、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两法院自1991年至今先后在沿江、沿海区域设立南通、南京、常熟与连云港、洋口五个派出法庭,管辖区域基本覆盖了江苏沿江沿海所有港口,总体上可以满足江苏航运及海洋经济发展需求。关于是否在江苏增设海事法院,既要考虑江苏航运及海洋经济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也须从国家战略大局、海事法院整体布局、中央司法改革提出的加强跨行政区域管辖、国家编制限制等方面综合考虑。目前,最高法院正在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联系,研究是否在江苏增设海事法院的问题。关于当事人到武汉、上海上诉不便的问题,最高法院将与湖北、上海高院沟通,通过增强巡回审判力度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