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14浏览次数:144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即将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以便利运输、强化监管为宗旨,以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为基础,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为目标,以"依法、公正、诚信、便民"为原则,全文共七章五十七条,构建了新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新颁布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及时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76号),取消了船舶进出港签证,明确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新颁布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时机和方式。明确规定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舶在固定航线航线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二是强化了船舶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了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明确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由船长签字确认,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船舶自查情况作为执行船舶现场监督的重要内容。

  三是实行船舶综合质量管理。明确建立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和船舶综合质量档案,对船舶的9大类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评定,以便对不同船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进船舶、船员、船公司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四是强化了船舶安全监督。将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明确了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及船舶安全缺陷的处理,明确制定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以便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来源:Seaway Ma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