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海事界,近来最热门的话题无疑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压载水公约的实施。之所以成为焦点,是因为公约即将于2017年9月8日生效,意味着自那天起所有公约适用的船舶都必须满足公约相关要求,然而仍然有公约实施中的很多问题悬而未决,对于那些在船舶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一些技术性问题,还有待澄清。2017年7月3日至7日召开的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1次会议,也是压载水公约生效前的最后一次会议,对公约实施中的那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焦点问题已经作出最终结论。本文就海事界关注的公约实施中的问题解释和解读如下:
1.关于D-2标准实施日期的公约B-3条修正案
MPC71会议对公约B-3条关于D-2标准实施日期的条款修正案做出了最终决定。这个修正案既不是之前在MEPC69届会议(MEPC69)上已批准的修正案(基于A.1088(28)时间表),也不是在MEPC70会议上形成的替代方案,而是挪威协调巴西、印度、利比里亚等国向MEPC71会议提出的一个"折中方案"。可以看到,从最初MEPC69方案的:
(1)在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新船,应在交船时符合D-2标准;
(2)在2017年9月8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在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符合D-2标准。
到MEPC70替代方案的:
(1)在2019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交船时符合D-2标准;
(2)在2019年9月8日前建造的船舶,应自该日期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符合D-2标准。
今年召开的MEPC71会议上,采纳了MEPC69方案中关于新船的要求和MEPC70替代方案中关于现有船的要求,形成了"折中方案":
(1)在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新造船应自交船日期符合D-2标准(即MEPC69方案);
(2)对2017年9月8日前建造的现有船,允许推迟2年至2019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换证时符合D-2标准(即MEPC70替代方案);
(3)尽管上述(2)要求,对于在2014年9月8日及以后至2017年9月8日前完成IOPP换证的现有船,则应在2017年9月8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符合D-2标准;
(4)对于不适用于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 应自主管机关确定的时间但不应迟于2024年9月8日应符合D-2标准。
该"折中方案"中新增加的"在2014年9月8日及以后至2017年9月8日前完成IOPP换证的现有船"的条款,其实质是为了杜绝在该时间段内已经完成IOPP换证的现有船运用"折中方案"中(2)的要求再次提前IOPP换证,推迟实施公约D-2标准。新增加的有关不适用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的条款,意在公约实施还要覆盖那些不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如小船和非缔约国船舶等。
压载水公约关于D-2标准实施日期已经尘埃落定,船东应及时对船舶作出相应的BWMS安装计划。
2.G8导则变成BWMS认可规则
MEPC70会议以MEPC.279(70)决议通过2016年BWMS认可导则,并同意将G8导则变成强制性规则。MEPC71会议审议批准了该规则草案及其MEPC决议,MEPC72会议将正式通过。该MEPC决议中明确:
(1)在2018年10月28日前按照MEPC.174(58)决议批准的BWMS可在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装上船;
(2)按照MEPC.279(70)决议认可的BWMS应视为符合BWMS规则要求;
(3)在现行IMO相关文件中指向的"G8导则"和"2016年G8导则"均应视为指向"BWMS认可规则";
(4)当BWMS认可规则生效时废除MEPC.279(70)决议。
基于目前的结论,根据MEPC.279(70)决议(经修订的G8导则)认可的BWMS等同于按照BWMS认可规则认可的BWMS。
应特别注意的是,上述的"安装上船"(installed onboard)一词,在MEPC.279(70)决议以及上述决议草案中给出的解释为:系指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船舶的合同日期;若无此合同日期,则指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船舶的实际日期。但是,在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填写项中,压载水管理方式的"安装日期"通常是与完成船舶检验后签发IBWMC证书的行为关联的,这个安装日期一般是在BWMS安装上船并进行船舶初次检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证的日期。这种理解已被MEPC71所接受。
3.在压载水公约实施路线图的经验积累期的数据收集
MEPC70会议支持构建压载水公约实施路线图的经验积累期,分为三个阶段: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公约审议及修订。MEPC71会议审议通过经验积累期(EBP)框架构成,并以BWM 通函形式通过了"数据收集和分析计划(DGAP)"。在该经验积累期内,需要收集众多数据,如:多少船安装了BWMS,安装、调试和运行BWMS遇到哪些问题和困难;目前D-2标准的符合情况和水平如何;使用压载水管理后对船舶的安全影响等。数据信息将由船旗国和港口国负责汇总并提交IMO。确定了"对先行者不处罚"的原则:要求船舶必须携带足够的文件证明已经满足了不处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BWMS 型式认可、安装、维护保养)、船员严格执行厂家的操作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等。
考虑到公约生效后PSC检查应按照PSC检查导则的四步法执行,不能随意进行更详细的取样分析,而数据收集阶段则需要大量分析数据以进行有效评估,因此在公约生效后的PSC检查中,如对船舶进行取样分析,PSC应向船东说明进行的取样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对于自愿性取样分析结论,不能作为判断船舶是否满足D-2标准的依据。
4.压载水公约下的应急措施
当船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满足公约要求时(如应该置换压载水而没有置换、BWMS发生故障或判断排放压载水不符合D-2标准、船舶营运的水环境超出船舶操作限制,等等),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船舶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1.应该进行压载水交换(D-1标准)而没有进行
对于应该进行压载水交换以符合D-1标准的船舶,可能会出现几种没有进行交换的情景:
(1)由于恶劣天气原因考虑到船舶安全,船长决定不进行交换。这种情况在公约中是被允许的,船长需详细记录相关信息,报告PSC。
(2)由于航线达不到交换的条件:如距岸200海里和水深200米之内,而且港口国没有指定相应的可交换区域。整个航线上没有可交换的水域。是否船舶必须符合D-2标准或者其他替代措施。
(3)由于船舶设计或操作原因不适合压载水交换:比如无人驳船,在航行过程中无法进行压载水置换作业。再如有些船型客滚船,通常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在营运过程中压载水仅在舱内调拨以平衡船舶,仅在坞内维修或检查时排放压载水。这种压载水做交换没有意义。
针对上述D-1标准不符合情况,可能的措施包括:采用港口移动式或固定式接收设施,对于无法进行交换的压载水,排至港口接收设施。这对于那些需要安装BWMS满足D-2标准的船舶而言,亦是一种可行的措施。船舶可免除安装BWMS。但这需要充分保证所涉及港口有足够的接收设施。另一种可行的措施是:通过风险评估识别这种水域是否属于相同风险区域(SRA)而免除在该水域和港口间运营的船舶符合D-1或D-2标准。SRA方法目前逐渐成为北海、波罗的海、东南亚水域沿岸各国热衷的方式。
2.应该满足D-2标准而没有满足
针对应该满足D-2标准而没有满足这种情况,亦会有多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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