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港网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文 ,以下简称《办法》),继续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此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新修订的《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同时废止。
相对以前的老办法,《办法》主要修订的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改革拖轮费计费方式。《办法》将拖轮费由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收调整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类型计收,统一制定拖轮费艘次单价,各地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港口自然条件审核制定拖轮配备标准,于9月15日前公布本辖区内各港口的拖轮艘数标准,各沿海港口拖轮配备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长江干线拖轮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对外公布。新的拖轮费标准实施后,一是不再单独收取节假日和夜班加班费;二是对于靠离港口距离拖轮基地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三是实行拖轮费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当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当调整拖轮费基本费率标准。
二是优化船舶引航收费结构。考虑到引领大型船舶存在成本支出边际递减现象,为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引航收费结构,增设一档(8万净吨-12万净吨),并对12万净吨以上的大船引航费实行固定标准上限封顶。各引航机构要积极推进"阳光引航",进一步提升引航服务水平。同时,还明确了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是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办法》修订前,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属于政府定价,按客票的4%收取。考虑到国内水路运输客票已实行市场调节价,且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已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将国内部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时机成熟,因此本次修订时将国内部分也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该费用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四是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部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将港口理货许可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了理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2016年部废止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和理货服务费收费标准,清理了有关规范性文件。考虑到港口理货经营市场已经放开,因此在《办法》中明确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理货平稳、有序发展,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
五是不再对国际航线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和免费堆存保管期统一规定。当年为吸引国际班轮公司多挂靠我国港口、更多的货物存放港口,规定了国际航线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和堆存保管期的优惠条款。目前,政策背景已发生重大变化,从促进公平竞争的角度,政府不宜过多干预市场,考虑停泊费为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堆存保管费为市场调节价,是否优惠和给予多少优惠,应由企业协商,无需政府统一规定。
据了解,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精简收费项目,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压到18项,并降低收费标准,每年港口企业可减轻进出口和航运企业负担10亿元;建立实施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此次修订发布《办法》,又减少了1项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预计港口企业每年可再减轻航运企业负担2亿元。
来源:中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