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厦门市为进一步降低港口收费,打造国际营商环境,厦门港口已自7月10日起,实施新一轮"港口清费降负"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福建省政府加速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计费收费办法及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通知,决定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项目标准。
降费的适用范围,是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做好降费项目的明码标价,并对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相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港口经营人应继续透过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为进出港货物和船舶提供优质低费的服务,禁止借降费之机变相涨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乱收费,抵消降费减负效果。
降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5%计收(即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其中对内贸散杂货免收货物港务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降为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即免除上缴地方政府部分)。
引航费:调整《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15%,对航行境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50%。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六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来源:中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