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航运政策创新突破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4浏览次数:137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航运企业 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梳理,其中涉及水运行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决定》要求,暂时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相关内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根据《决定》,有关"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内容,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了暂时调整,此次调整将适用其他自贸试验区。而"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的内容,将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来源:中国水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