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请明确江海联运企业自有运力规模适用标准的请示》(沪交航〔2018〕460号)收悉。为鼓励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发展,提高运输效率,促进水运绿色发展,现就江海直达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适用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仅从事江海直达运输的企业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比照内河运输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相关规定执行。
从事江海直达运输的企业同时从事其他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其自有船舶运力还应满足从事相应业务的最低限额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