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GB15097-2016《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和GB 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生效实施。GB15097-2016《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是对船舶安装的发动机包括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颗粒物(PM)、碳氢化合物(HC)及一氧化碳(CO)等在内的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限值及测量方法,替代原GB/T 15097-2008。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则是对原GB3552-83标准的修订和替代,在原有要求基础上不仅增加了新的水污染物指标如有毒液体物质,还对原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提出更严的标准和排放要求,如对生活污水排放指标新增总氮、总磷等指标,并提高原控制指标总悬浮物、生化需氧量等限值标准。为配合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环保部还同步发布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这两个国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强制执行的标准,不仅与国际公约接轨,且在某些方面严于国际公约要求。为帮助业界顺利实施两个国标要求,关注国标中严于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本刊分两期分别对两个国标与国际公约及国家法规做深入对比分析,指出需要特别关注的注意事项。
■ 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适用船舶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领水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排放船舶水污染物的船舶,不仅包括中国籍船舶,也包括外国籍船舶,但军事船舶除外。也就是说,除军事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舶(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分船旗和船舶类型,不论船舶大小,不论船舶功能,均在该标准适用的范围。可以看出,固定式平台不在船舶定义内,故不适用该标准。而渔业船舶在适用范围内。
水污染物控制因素
该标准的船舶水污染物控制指标目前包括含油污水(来自机器处所及油船货物区域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四类。该标准所指的这四类船舶水污染物分别对应于MARPOL公约附则I、附则IV、附则II和附则V中所指的污染物。
目前尚没有包括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定义的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及压载水公约所控制的压载水及沉积物中有害水生物及病原体的排放要求。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表1 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及控制要求
从表1可以看出,该标准对含油污水的控制基本与IMO公约MARPOL附则I的要求类似,机器处所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应超过15mg/L,MARPOL附则I中规定是15ppm,可以视为两者一致。对于内河水域,要求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新船,其机器处所含油污水一律排至接收设施,不再允许舷外排放。对于该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其机器处所含油污水排放要求与MARPOL附则I的非特殊区域排放要求一致。
标准特别规定小于400总吨的渔业船舶,自2021年1月1日起,机器处所含油污水或舷外排放或排至接收设施,而在此日期之前则只能按照不超过15mg/L的标准进行舷外排放。尽管有上述规定,由于将含油污水排至接收设施是禁止排到舷外造成水污染的最终目标,如果这些小渔船在2021年前能够做到不排舷外而排至接收设施,也是可以接受的。
对于油船货物区域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舷外排放,必须排至接收设施。对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在沿海水域也必须排至接收设施。与MARPOL附则I不同的是对于这些小油船,如果能做到按照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的含油污水的排放要求,MARPOL附则I也是允许舷外排放的。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表2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表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性能指标限值
该标准对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相对于MARPOL附则IV要求要严格的多。表2和表3分别是对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生活污水排放性能指标限值要求的汇总。
根据上述表2和表3,与MARPOL附则IV的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存在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
(1) 适用的船舶范围
MARPOL附则IV及国内法规均规定:对于小于400总吨船舶,核定载运人数超过15人的船舶才适用。而标准则要求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当核定载运人数为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符合要求。因此,对于核定载运人数刚好为15人的小于400总吨的船舶,相当于要求追溯满足。
(2) 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的舷外排放
MARPOL附则IV及国内法规均规定:对于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无论航行中还是靠泊时均是允许排放的。但是标准则要求船舶必须在航行中排放。意味着停泊时(靠港或抛锚)不能排放。
(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性能指标限值
对于船舶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要求按照内河和沿海水域排放以及安装上船时间节点提出不同的性能指标限值。根据表3可以看出,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性能指标要求与MARPOL附则IV的要求一致,对2012年1月1日前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同于IMO制定的MEPC.2(VI)决议要求,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之间安装的装置等同于MEPC.159(55)决议要求,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之间安装的装置等同于MEPC.227(64)决议中对非特殊区域内的船舶排放要求。而对于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在客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当在内河水域排放时,其性能指标要求高于MEPC.227(64)决议中对特殊区域内的客船的排放要求,主要是悬浮物(SS)和化学需氧量(CODCr)指标,以及新增加的氨氮指标。
(4)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对于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MARPOL附则IV不要求在港口国检查时对营运船舶进行生活污水取样分析或在线监测。为确保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主要是通过型式认可、船上安装时的验证和调试、安装上船后按照生产厂家技术和保养手册等正确操作和维护方式,来确保生活污水处理符合排放限值。
标准则规定了对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要求,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处。标准还同时规定:在这个排放监控位置对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检测数据,作为判定排污行为达标与否的依据。根据这个要求,船舶在港内接受PSC检查时,PSCO将很可能会通过在这个位置对排放的生活污水进行取样分析来进一步判定船舶是否符合排放要求。
据调查,由于目前船上产生的灰水如洗衣水、厨房洗涤水等均没有强制控制要求,亦没有PSC检查对排放生活污水的取样分析要求,当前船舶的许多设计将灰水排放管路在靠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出口处相连接,使得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入了灰水,从而使得最终排出舷外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指标超标。所以,该标准的监控位置设置及排放监控要求对目前的设计和PSC检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基本与MARPOL附则II的排放控制要求一致。不得内河水域禁止一切排放,在沿海水域可允许达标排放。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船舶垃圾的管理及排放控制与MARPOL附则V的要求基本一致。对于动物尸体的排放,MARPOL附则V的实施导则中建议尽可能远离陆地100海里以外排放。所以,尽管标准中规定可在12海里以外排放,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应遵守MARPOL附则V的要求。
实施GB 3552-2018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对标准内容解读分析,提醒业界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该标准不排除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禁止排放要求,包括严于该标准的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该标准适用于渔业船舶。
(3) 对于必须将含油污水排至接收设施的船舶,应评估其船舶含油污水储存舱的容积是否能够满足船舶需求。
(4) 对于核定许可载运15人的小于400总的船舶,应评估满足相应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可行性和采用的相应措施。
(5) 对于采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的船舶,应评估船舶在停泊期间留存生活污水的储存舱容量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6) 对于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要求,船舶应设置相应的取样口。特别注意船舶排放管路设计应避免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入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灰水。
来源:中国船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