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沿海港口全面供应低硫油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1浏览次数:303

上海港、苏州港和南通港于10月1日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保障低硫油供应成为上述港口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海事组织限硫令(2020限硫令),要求所有航运企业船舶硫排放量减少85%,并将船舶燃油硫含量限制在0.5%m/m以内。与此同时,中国的限硫令来得更加紧迫:2015年,中国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水域确定为船舶排放控制区,并宣布逐步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国香港将执行新规定,所有进入香港水域的船舶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上海海事局与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江苏省海事局与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于9月份发布通知,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海船驶入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的苏州港、南通港控制区范围内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 的燃油。
对于2020限硫令,当下航运企业主要有三种方案可选择:一是,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内与排放控制区外应分别更换成燃油含量0.1%~0.5%m/m的低硫油(目前船用燃油标准为含硫量不高于3.5%);二是,为每艘船舶加装洗涤器;三是,改用替代燃料,如液化天然气(LNG)。综合比较以上三种方案,使用船用低硫燃料油(低硫油)成为航运企业的权宜之计。
但是,是否使用低硫油替代现有柴油主要看其是否有充足的供应以及是否符合品质要求,因此,目前面临最大和亟待解决的是低硫油供应不足的问题。
低硫油供应将覆盖沿海港口
上海港、苏州港和南通港于10月1日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保障低硫油供应成为上述港口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海港是全球集装箱吞吐量最大的港口,约占中国船用燃料市场总量的20%。中国目前低硫油市场规模较小,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港口相比,中国低硫油的价格相对较高。标准普尔全球普氏能源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8月,上海低硫油的平均价格为780.52美元/吨(韩国为701.48美元/吨,中国香港为678.95美元/吨)。据业内人士估计目前中国的需求仅占低硫油总需求的2%~3%,未来将大幅增长。
中国石化燃料油公司(中国石化)总经理刘祖荣在10月18日于浙江舟山召开的"第二届世界油商大会"上表示,中国石化大力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将向市场供应低硫油。
中国实现资源自主供应后有望成为亚洲船供油中心,并在2030年有望超过新加坡成为亚洲第一的船供油国。届时中国将达到3300万吨,而新加坡则会从现在的5100万吨降至2030年的3000万吨。
刘祖荣向市场宣布中国石化供油"四步曲":第一步,2018年四季度到2019年二季度,与重点客户签订长约;第二步,2019年四季度,在中国重点港口启动低硫油置换供应;第三步,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国沿海所有港口,供应合规稳定、绿色经济的低硫油;第四步,在新加坡、部分"一带一路"港口提供低硫油,并陆续拓展至全球重点船加油港口,优先为战略合作伙伴提供自产低硫油。
刘祖荣表示,未来,中国石化将继续发挥引领作用,联合航运企业和其他相关主体,与自贸试验区共同努力,积极争取低硫油规模化生产的政策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生产供应环境,共建中国保税油市场和全球低硫油时代的美好未来。
放眼全球低硫油供应市场,据悉,2020年全球低硫油年消费规模将稳定在3亿吨左右。
CE Delft预测,2020年,市场对高硫油的需求将占11%、低硫油需求(0.1%m/m和0.5%m/m)将占85%、LNG燃料需求仅占4%。
据悉,壳牌、埃克森美孚、英国石油公司等多家燃料供应商和石油巨头也已公开确认在2020年1月1日前提供0.5%m/m的低硫油。
 建立低硫油基本供应制度
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用燃油;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低硫油实施的逼近,保障合规的低硫油供应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
《指导意见》确定"三个坚持"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健全配套支持政策,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生产、销售、使用合规的低硫油;坚持突出重点,紧抓低硫油供需不平衡这一突出矛盾,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合规燃油供应不足、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保障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政策依法、有序推进实施;坚持建管并重,同步推进制度建设和联合监管工作,实现二者相互优化、同步促进,保障合规低硫油的供应,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提出,总体目标是通过政策引导,保障低硫油供应,提升低硫油供应与航运市场需求的适应性。通过强化监管,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船用燃油流通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第一,建立低硫油基本供应制度。引导炼化企业生产合规低硫油,疏通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间的信息渠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合规低硫油的供应(2018年前完成政策制定,长期实施);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打破供油区域限制,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2018年前完成政策制定,长期实施)。
第二,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研究修订《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普通柴油》(GB 252-2015)和《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 25346-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优化燃油质量指标,以适应船舶安全绿色航行要求,为船用燃油监管提供技术依据(2019年完成标准制修订,长期实施)。
第三,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全面加强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2018年起实施);提升船用燃油监管能力,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检测装备,建立完善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检查效能(2018年起逐步实施)。
第四,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联合执法(2018年完成制度建设,长期实施);建立船用燃油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2018年完成制度建设,长期实施)。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2018年第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