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前3天,长江海商法学会《海商法》修订座谈会在武汉海事法院召开,就《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内河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重点研究《海商法》适用到内河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界定《海商法》适用到内河的具体范围(具体制度、航行区域、船舶吨位等)等主题。
会上,来自政府、企业、高校的二十多位代表,就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后,与海相通可航水域限定、船舶吨位的限定、船货双方利益平衡、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难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船舶污染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对新增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立法原则、立法体例也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海商法》纳入内河的下一步研究重点达成共识,计划结合此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重点加强相关数据论证,不回避矛盾,主动研究《海商法》纳入内河后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及对策,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对将内河纳入《海商法》所产生的疑问,真正为《海商法》修改贡献力量。
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指出,虽然征求意见稿已经充分考虑了内河,但修改法律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长江海商法学会将不断深入调研工作、加强系统论证,为立法机关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
原长江航务管理局(简称"长航局")副局长、长航局《海商法》修改工作组组长韦之杰在会议上强调,《海商法》扩大到内河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内河发展规律、符合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需求的。长航局对于这次《海商法》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已在长航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整理后集中向交通运输部报告。下一阶段,长航局《海商法》修改工作组将认真梳理收集到的问题,并与长江海商法学会一同研究,为交通运输部及立法机关提供更加有说服力的立法论证。
来源:中国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