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获通过 推进建设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27浏览次数:50

  9月26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航道条例》,《条例》设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的专门章节,加快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航道是承载水路运输功能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上海水网密布,具有发展航运的天然优势。2001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规范了上海市内河航道的管理工作。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出台,对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实行统一管理,完善了航道管理制度;国家也向上海市陆续下放沿海航道管理事权,上海市的航道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需进行相应地调整和完善。

  此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对上海市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已无法满足目前上海市航道管理的需求,亟需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原《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只规范了本市内河航道的管理工作,此次《条例》依据航道法对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统一管理的要求,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上海市管辖的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关于航道的规划和建设,《条例》强调上海市航道规划编制要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为依据。《条例》保留了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中提出的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为规划明确但尚未实施的高等级航道预留建设空间。

  在航道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双向征求"的建设程序,即航道建设应当征求水务、国家海事和海洋管理机构的意见,相应地在河道整治、海域利用和水闸建设等活动中涉及航道的,则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为了提高航道服务水平,《条例》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停靠、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

  在航道养护方面,《条例》要求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条例》要求定期开展所辖航道的普查工作,收集相关设施运行情况等基础数据信息,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推进内河航道图的数字化建设;要求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疏浚码头前沿水域的航道淤积。《条例》明确了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海事机构建立航标定期巡查机制,并明确航道废弃或者等级、功能调整的相关程序。

  在航道保护方面,依据航道法的相关规定,《条例》设定了航道保护范围制度,明确本市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程序和依据、功能定位和调整规范,并规定本市内河航道的保护范围以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为基础来划定。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要求,《条例》完善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对不符合航道规划的碍航建筑物、构筑物,应制定改建、重建或者迁移计划;要求涉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和桥区水上航标;禁止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等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并设定相应罚则。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条例设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的专门章节,要求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交通部门,在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等方面形成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来源: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