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0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引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香港地区的船舶租赁业务发展。优惠政策包括为香港地区船舶租赁活动所取得的合规利润提供零税率(0%),船舶租赁管理业务所取得的合规利润提供8.25%的优惠税率(即香港的企业利得税税率16.5%的一半)。新的政策将适用于2020/2021纳税年度。
关于新税制的具体内容及对业界的影响,信德海事网联系香港船东会获悉如下:
新税制对传统船东和船舶经营者的影响有以下方面:
对于传统船东可以继续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简称IRO)第23B条享受从经营船舶业务中获得的租船租金的税收优惠,而不论租船方是否租赁超过一年,因为第23B条没有关于租船合同期限的任何规定。
另一方面,针对非船舶经营人的出租人的新税制仅适用于经营租赁(未指定租赁期限的转租除外)或期限超过一年的融资租赁。
第23B条独立于新税制而不受新税制的影响。在确定第23B条或新税制是否适用时,问题的关键在于船东是船舶经营人还是船舶出租人。
能够享受新税制优惠的船舶出租人的标准:
是否符合第23B条或新税制的资质取决于:当事人是从事经营船舶业务附带的租赁活动的船舶经营人;还是仅从事船舶租赁活动的出租人。有关每种情况的所有相关要素要考虑具体的实际问题,包括所履行的职能和应当承担的风险。但是,新税制仅适用于期限超过一年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的转租除外)。"
为了具有选择新税制的资质,从事其他业务的船东或船舶经营者可以成立独立公司专门用来从事船舶租赁业务。
行业践行准则
特区政府已采纳了香港船东会针对航运业制定清晰,实用的税收报告指南的建议,其中包括一些便于比较第23B条和新税收制度的信息。税局将在其部门解释和操作说明(DIPNs)中提供有关船舶租赁制度的技术和实践指导。
20%的税基减免:
拟议的针对船舶出租人的20%税基减免方案,不仅参考了飞机租赁制度,而且还参考了IRO中规定的船舶折旧免税额(包括初始免税额和年度免税额)。20%的税基减免在新税制下合理,充分地补偿船舶出租人的折旧损失。
总而言之,新的船舶租赁制度和现行的第23B条制度分别为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供了利得税豁免。在任何情况下,传统的船舶经营人(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可以继续享受现行的第23B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信德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