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生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收减免)条例》顺应了当前航运产业分工细化的趋势,其为船舶租赁及其管理企业提供的税收减免优惠幅度甚至超过新加坡,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增添了一块重要的"政策拼图"。该条例通过后,可以吸引更多的船舶租赁公司进一步扩大在香港的业务,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众多船舶租赁公司只在香港注册办事处解决融资问题而不实际操作租赁业务的局面。
为进一步分析新条例的主要内容,《中国远洋海运》杂志特邀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商业及航运诉讼部负责人李连君律师就此话题撰文。
背景
2020年6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 收减免)条例》正式生效。新条例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的船舶租赁企业和船舶租赁管理企业有望享受最低为0%的税收减免。
该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显示,船舶融资中来自中国租赁业的款额已由2015年的82亿美元大幅上升至 2018年的202亿美元;同时全球船舶租赁活动的重心进一步向东转移。相关资料显示,欧洲银行为主的传统银行在船舶融资的市场占有率已由2008年的约占八成降至2019年的不到五成。
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推出航空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后,为船舶租赁业务制定并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借该条例修订《税务条例》(第112 章),以吸引更多与船务相关的公司来港设立办事处,进而壮大香港的海运业。
条例主要内容
新的税收制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 或之后所产生的合资格利润。
减免后的适用税率
香港法人的现行所得税税率为16.25%(不超过港币200万的应评税利润的税率为8.25%)。根据该条例第14P条及附表8C,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因其船舶租赁活动产生的应纳税利润可享有0%的税率。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指:(a)并非船舶营运企业;(b)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符合条件船舶租赁活动;(c)除符合条件船舶租赁活动外,没有在香港进行其他活动。
附表17FA则清楚列明船舶租赁活动的含义,当中包括:(a)将船舶租赁予某船舶出租企业、船舶租赁企业或船舶营运企业;(b)进行就有关的租约协定融资条款、物色或取得租赁船舶、就该租约订立条款及承租期、监察或修订就该租约作出的任何融资或其他协议及/或管理与该租约等活动或以上活动相关的风险。
根据条例第14T条,对于为关联企业进行船舶租赁管理的船舶租赁管理企业,其因符合条件船舶租赁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应纳税利润的适用税率为0%;为其他公司(编者注:非关联企业)进行船舶租赁管理的相关应纳税利润的适用税率,则为现行所得税税率的一半(即 8.25%)。符合条件的船舶租赁管理企业指:(a)并非船舶营运企业;(b)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符合条件船舶租赁管理活动;(c)除符合条件船舶租赁管理活动外,没有在香港进行其他活动。该船舶租赁管理企业亦需符合"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可让符合条件船舶租赁管理企业能够进行某些不符合条件的业务,但前提是他们至少75%的利润来自符合条件的活动,且公司用于进行符合条件活动的资产价值至少占其总资产的75%。
附表17FA亦清楚列明船舶租赁管理活动涵盖与船舶租赁有关的广泛融资和管理活动,包括管理属船舶出租企业的另一企业、设立或管理某特定目的实体使其拥有船舶、提供或安排提供资金供某特定目的实体或某船舶企业自属船舶出租企业的另一企业取得船舶的拥有权,或评核由外部融资人作出的财务建议、就某特定目的实体的船舶租赁业务所涉及的财务或履约义务提供或安排提供担保、管理租约、安排船舶采购或租赁、安排船舶营运、船员人手配置、 航程监察、保养、维修、核证、保险、 储存、拆卸或改装,或安排港口代理服务或船舶保安服务、安排船舶或船舶保养设施的评核、评鉴、供应或检验、安排航运市场状况评估、为租约做市场推广、提供剩余价值担保或待确定购买安排及/或为属船舶出租企业的另一企业提供关于船舶租赁活动的服务。
由此可见,条例就所谓符合条件活动有清晰的定义及例子,可让有意受惠于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船舶出租企业及船舶租赁管理企业更易参考及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
船舶的定义
条例亦为船舶进行了清晰定义,指的是一般船舶(包括驳船、气垫船以及动力承托的航行器),但不包括中式帆船,全靠桨力推进的船只和纯粹作军事用的船只。同时,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无法航行的海上装置,例如海上钻井平台。对于符合条件的船舶租赁经营活动,租赁船舶的总吨位应当超过500 吨,并且该船舶应仅在或主要是在香港水域以外航行。
在香港实际存在以及进行主要活动
符合条件船舶出租企业和船舶租赁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必须在香港进行,并且产生相关符合条件利润的活动也是在香港进行,且需要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1) 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在香港的全职员工的平均人数需为依税务当局认为足够的人数,且无论如何不得少于2 人;为该活动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总额需为依税务当局认为足够的数目,且无论如何不得少于780万港币。(2) 符合条件的船舶租赁管理企业在香港的全职员工的平均人数需为依税务当局认为足够的人数,且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人;为该活动在香港招致的营运 开支总额需为依税务当局认为足够的数目,且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0万港币。
反滥用措施
为防止税务优惠政策被滥用,维护税收制度的完整性以及遵守国际税收规则,该条例除了要求符合条件船舶出租企业和船舶租赁管理企业在香港有实质存在和活动的要求外,亦包括一系列的反滥用措施。例如:要求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和船舶租赁管理企业成立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转移损失;要求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和船舶租赁管理企业与相关联法人进行公平交易、引入主要目的测试以防止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以及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或船舶租赁管理企业以其某零税率课税年度遭受的任何亏损抵销其后任何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
因此,在判断是否适用优惠税率之前,相关船舶出租企业和船舶租赁管理企业需仔细考虑以上原则及适当寻求专业的税务及法律意见。
条例的重要性
在条例生效前,香港船东一般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3B条享有税务优惠。按照第23B条的税收制度,香港船东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的特许经营收入免征所得税,而在香港和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的特许经营收入的税率为50%。但是,是否能将第23B 条适用于不是船舶经营人但仅从船舶租赁业务中获得租金收入的纳税人?在之前一直存在不确定性。而该条例的制定正好确立了适用于船舶租赁公司的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原有的第 23B条独立于该条例而不受影响,在决定第23B条或该条例适用时,主要关键是在于该香港船东是否为船舶营运企业(包括附带租赁活动的船舶营运企 业)或是仅从事船舶租赁活动的船舶租赁企业。为适用于该条例下的税收优惠,相关船东公司亦可成立独立的公司专门从事船舶租赁业务。
虽然许多中国境内的船舶租赁公司已在香港设有办事处,但他们在香港的办事处主要用于融资,而不是用于操作实际的租赁业务。我们相信该条例的通过至少可以吸引这些船舶租赁公司进一步扩大在香港的业务。同时,香港作为主要的国际海运中心,在竞争越发激烈的营商环境下,有必要推行更优惠的政策以巩固香港的地位。这方面,我们注意到新加坡的现行海事部门奖励计划(Maritime Sector Incentive)为符合条件的船舶租赁公司提供免税措施,并为经批准的船舶租赁管理人提供税率为10%的优惠政策。因此,我们相信该条例可借此加强香港在船舶租赁业方面的竞争力,能为香港创造更多相关行业的职位及与船运业其他方面带来协同效应。
当然,该条例尚有一些有待进一步解释的地方,例如在香港开展业务时是否被认为有"足够"的全职员工和营运开支仍要取决于税务当局的意见,而且在实施政策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也有待税务局发布进一步指导。无论如何,我们相信该条例的通过对于业界而言是个好消息。
来源:信德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