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邮轮业复工复产,厦门港延续扶持政策

发布者:金嘉晨发布时间:2021-08-16浏览次数:58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港邮轮业复工复产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化邮轮母港和邮轮旅游目的地,近日,厦门港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国家正式通知邮轮复航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据悉,为促进邮轮经济发展,2015年厦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通知》。2018年,厦门市重新修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本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对2018年出台的扶持意见进行延续。


  《意见》明确,扶持对象包括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在内从事邮轮旅游运营的相关企业,按始发港航线和访问港航线分类明确扶持标准。


  始发港航线


  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自然年度累计出境旅客人数给予补贴,标准为5000人(含)至5万人部分200元/人,5万人(含)以上部分250元/人;对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其中单航次挂靠三个及以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另给予40万元/航次补贴;对同一运营主体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每周至少运营一个航次,且连续运营满90天的,按自然年度总运营航次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


  访问港航线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100元/人次补贴。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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