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政法简报
(2020年10月,总第111期)
Shipping Policy and Law Newsletter
(Issue of September 2020, the hundred and eleventh Issue in General)
【法规速递】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9月11日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 出台背景
1998年水监体制改革以来,船舶检验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船舶检验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作出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船舶检验工作出现体制机制不顺、责任落实不到位、发展动力不足、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及航运造船大国的地位不相适应,也制约船舶检验事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船舶大型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在全球造船业持续攀升的市场份额以及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安全运行,都对我国船舶检验行业提出更高的发展要求。
交通运输部印发《意见》全力推进我国船舶检验事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推动船舶检验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业、造船业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支撑。
2. 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两步走”的推进方式,明确发展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到2025年,解决现阶段制约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推进在船检体制机制、法规规范、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等方面不断发展,基本建成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体系。到2035年,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船舶检验新格局,船舶检验整体水平达到国际前列,实现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全面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意见》的工作任务是强调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技术法规、船舶检验队伍等发展核心要素,同时也明确要推进船舶检验全面协调发展,强化船舶检验监督体系建设、支撑体系建设、绿色生态技术应用、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
一是要完善船舶检验体制机制。《意见》明确要充分着力发挥主管机关宏观管理和顶层设计的作用,加强船舶检验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制度建设、技术法规制定,明确船舶检验发展方向,强化船舶检验发展指导,畅通高质量发展路径。
二是健全船舶检验法规规范。从立法层面上解决制约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推动《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合并修订,融合商船检验和渔船检验法规,适时修订《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配套部门规章。三是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建设。强调船舶检验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历史沿革、发展实际、体制现状,最大限度的发挥我国船检体制优势,扬长避短,实现统筹、协调发展。
四是加强船舶检验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船舶检验人力资源不足的现状,《意见》提出要制定基于检验业务量的船舶检验人员配备标准,强调船舶检验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业务水平,实现船舶有人检、及时检、合规检。五是强化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参考国际现行做法,把船舶检验机构在海事现场监督检查、船舶检验质量监督、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审核中的表现进行汇总、量化,向各船舶检验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促进船舶检验机构积极维护和珍惜自身质量声誉。六是强化船舶检验支撑保障。《意见》从技术法规支撑和信息化支撑两个方面强调船舶检验的支撑保障。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内外船舶检验机构和修造企业的技术资源,建立开放性的法规研发体系,为法规制定、履约研究等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强调加快船舶检验信息化建设,推进船舶检验证书电子化,推进船舶检验的数据共享,实现与相关监管和服务平台的对接。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船舶检验服务效能。
七是推进船舶检验开放合作。在推进船舶检验创新开放方面,稳步推进自贸区(港)法定检验开放,为自贸区(港)船舶提供便捷、优质船舶检验服务供给;鼓励船舶检验机构间的合作,通过合作提升船舶检验资源利用率,提高船舶检验服务效能,同时推进船舶检验协调发展;继续强化船舶检验履约和国际交流工作。
为保障有效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强化“三基”建设、及时总结评估四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强调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交通强国建设高度认识船舶检验高发展,推进有关工作落实,做好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另外,《意见》特别强调船舶检验的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要夯实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基础,为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3. 法规综述
《意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旨在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以推动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为我国航运业、造船业和相关制造业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基础性保障。其中的工作任务这也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线。
● 【案例聚焦】
黄冉冉与刘新兵、朱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审:(2019)沪72民初2935号
二审:(2020)沪民终81号
1. 基本事实
原告:黄冉冉
被告:刘新兵、朱华
2018年9月11日,“苏东台渔02728”渔船在海上向“苏赣渔01266”渔船售卖渔获时,原告从“苏赣渔01266”渔船跳到“苏东台渔02728”渔船上,要求搭乘该船回港。被告刘新兵当时系“苏东台渔02728”渔船的船长,表示“苏东台渔02728”渔船要继续在海上捕捞作业,可在返航时将原告带回港。2018年9月15日约1300时,“苏东台渔02728”渔船上船员从右舷进行起网作业时,船舶遇风浪晃动,吊起的渔包砸向站在船舶前甲板右侧靠中间位置的原告,造成原告左腿骨折。2018年9月16日下午渔船抵岸,原告被送医治疗。
“苏东台渔02728”渔船的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朱华。被告朱华(出租人)与被告刘新兵(承租人)于2018年5月12日签订《渔船租赁合同》。被告刘新兵确认,涉案事故发生时,“苏东台渔02728”渔船的生产经营由被告刘新兵负责,与被告朱华无关。
原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签发的《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原告述称,因捕捞船工作辛苦而选择到工作强度较低的收鲜船工作。被告刘新兵经营的“苏东台渔02728”主要从事捕捞活动。
江苏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二大队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原告在接受询问时称,原告之前在“苏赣渔01266”渔船上工作,因与该船船员发生口角,担心被打,跳到“苏东台渔02728”渔船上希望跟船回港;在船期间,被告刘新兵要求原告在船期间帮忙干活,原告未回答,默认帮忙干几天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刘新兵让其在船打杂,虽然未明确工资待遇,但原告实际上是“苏东台渔02728”渔船上雇员,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在该船上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新兵认为,他从未雇佣原告在船工作,只是出于好意同意渔船返航时将原告带回港;原告是出于好奇才跑到甲板上看起网作业,而且事故发生突然,船上人员来不及提醒原告避让。因此,被告刘新兵认为他对原告受伤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法院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涉案事故发生时,“苏东台渔02728”渔船的生产经营由被告刘新兵负责,与登记船舶所有人被告朱华无涉,被告朱华不应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雇在“苏东台渔02728”渔船工作的事实,法院对原告有关其与被告刘新兵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可。此外,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伤时正在从事起网捕捞相关作业。原告确认其原系“苏赣渔01266”渔船上的船员,因躲避“苏赣渔01266”渔船其他船员追打跳到“苏东台渔02728”渔船,请求搭乘该船回港。
鉴于海上不同于陆地的特殊环境,被告刘新兵出于人道和安全不能拒绝原告的搭乘请求,其同意原告搭乘回港的行为值得肯定,同时被告刘新兵作为船舶经营人亦负有对船上人员安全予以充分保障的义务,包括告知搭乘人员在船期间注意事项,提醒在船风险等。考虑到原告本身系经训练合格的渔船船员,应对在船风险和注意事项有一定的了解,原告应对自身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新兵未向原告提示在船期间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发生前亦未有效阻止原告前往危险区域,未能对在船人员安全尽到充分保障义务,也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新兵应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 裁判要旨
由于施惠者是基于道德方面的原因而实施情谊行为,因而对于损害的后果不能按照侵权法的完全赔偿原则进行计算,该类侵权的赔偿后果要减轻。法院不鼓励未经许可擅自跳上海上正在作业的船只的行为,因其风险大并且妨碍海上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