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2-02-18浏览次数:3135

航政法简报

20211月,总第114期)

Shipping Policy and Law Newsletter

(Issue of January 2021, the hundred and fourteenth Issue in General)

【法规速递】

 《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安全便利运输,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编制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     出台背景

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突破1亿人,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形式非常严峻。而我国在进入秋冬季节以来,部分地区确诊病例也出现反弹现象,疫情防控压力依然较大。面对复杂严峻的防疫形势,新冠病毒疫苗被认为是有效控制疫情的重要手段和赢得发展先机的重要战略资源。

在此特殊背景下,及时且广泛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将是我们最终战胜疫情的关键一环。注射疫苗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确保疫苗安全有效运送,全面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保障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不容有失。

2.  主要内容

《指南》从落实中央领导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提出的“确保新冠病毒疫苗安全有效运送”入手,全过程、高标准、严要求建立了从前期准备到运输作业再到应急响应的全链条运输保障框架体系,做到运输各环节环环相扣、上下联动、安全可控。特别强调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优先予以通行;海关部门应对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的予以优先查验,并给予通关便利,真正做到优先支持、避免阻滞、全力保障。

从委托、发运准备、包装、装载、验货及应急响应等方面明确了对发货人的各项要求;从基本条件、冷藏车及设备、人员配置、装运准备、验货、装载、运输、卸货与交付及应急响应等方面规定了对承运人的各项要求;从确认信息、检查核验、签字确认等方面细化对收货人的各项要求,通过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安全。要求从事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相关企业做好人员培训与防控,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熟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流程、法规制度,能正确理解和履行职责,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要求。

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全程监管要求,除做好常规记录外,还包括冷藏车装载完成后施加铅封、鼓励发货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全程押运等。同时,更加注重利用现代通信信息技术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辆、冷藏箱或保温箱内的环境温度数据,向自有或第三方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实时传送温度及位置数据,以满足各环节所需信息记录及存档要求,确保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全过程可知可查、可溯可控。

对于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道路冷链运输服务规则、使用标记标签以及药监部门提出的禁止随意转包运输、配备2套行驶温度记录仪(一用一备)等都有严格要求。对于操作细节,如行驶里程超过300公里配备两名驾驶人、货物装载要合理控制距离保证冷气循环和温度均匀、驾驶员应提前1小时与收货人联系确认以及注意控制装卸货时限等,都有明确规定。对于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或紧急情况,从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建立协调联络机制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切实保障运输过程的全面覆盖。

3.  法规综述

为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单位等提供技术指导,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高效顺畅。在技术层面对相关主体给予全链条、全要素的指导,有利于企业按照规定操作、遵照标准执行,同时实现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科学管控。确保疫苗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可靠,保障新冠病毒疫苗的有效供应。

 

 【案例聚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西方全球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审:(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175

二审:(2016)沪民终517

再审:(2019)最高法民再367

1. 基本事实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被告:西方全球公司(Western Global Corp)

2014412日,涉案货物装载于“KINGGREGORY”轮,从阿根廷圣洛索伦港运往中国上海港。全球公司为“KINGGREGORY”轮的船舶所有人,就涉案货物签发编号为03的油轮提单。根据提单记载,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公司),涉案货物共计9876公吨作为整批货物328000公吨的一部分,装载于该轮的1P/S2P/S3P/S4P/S5P/S6P/S号液体货舱。“KINGGREGORY”轮67日靠泊上海港,68日卸货完毕。根据《船舶空距报告》记载,“KINGGREGORY”轮船舱内卸下的货物数量为9866.182公吨。根据《CIQ重量证书》记载,卸货计量岸罐内的重量为9798.544公吨,比列明重量短少77.456公吨。
  中储粮公司就涉案货物向人保广西分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2015330日人保广西分公司以货物短少为由向中储粮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4811.19元,并取得权益转让书。人保广西分公司于201565日向一审法院寄送起诉材料。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为向全球公司进行送达,人保广西分公司支付翻译费2068元。

人保广西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全球公司赔偿损失304811.19元及利息(2015330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外交送达翻译费。

2.法院判决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全球公司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起运港在阿根廷,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依法可以协议选择法律适用。本案当事人当庭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承运人交货数量的证据效力认定,即商检机构对同一批船载进口货物分别进行船上水尺计重和岸罐计重,分别就水尺计重留存《空距报告》,就岸罐计重出具《CIQ重量检验证书》,二者结论不同,应当根据哪一份证据认定卸货数量。《空距报告》虽然不是商检机构最终出具的报告,并不影响其对水尺计重的证明作用,仍能证明CIQ在卸货前对船上货物重量进行了测量并得出了测量结果。除非有证据证明仓容表不准确或者测量不符合技术规范等情形,否则应当采信其结论。《CIQ重证书》因其计重测量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以外,在承运人举证证明其交货重量的情况下,《CIQ重量证书》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卸货前船上计重的结果,不应作为证明承运人交付货物重量的证据。全球公司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比提单记载的短少9.818公吨,约占0.99‰,根据全球公司提供的《船舶空距报告》和《货舱检验报告》等,可以证明其向收货人交付的货物数量在合理允耗范围内,故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人保广西分公司仅凭《CIQ重量证书》不能证明全球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短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要求赔偿货物短少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11号)(以下简称《复函》)中业已明确,承运人对于散装液体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应自装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至卸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收货人提供的岸罐重量检验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散装液体货物交货数量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