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2-04-06浏览次数:9198

航政法简报

20216月,总第119期)

Shipping Policy and Law Newsletter

(Issue of June 2021, the hundred and nineteenth Issue in General)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214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海关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出台背景

现行《海关法》于1987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后,经历六次修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重大改革与法有据的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海关法》等八部法律。

2.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聚焦于报关企业,主要是取消原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制”(即“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并相应修改罚则内容。具体规定为: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三)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五)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法规综述

本次《海关法》修订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海关对报关企业实现备案管理,报关企业准入已全面放开。从企业角度看,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具有双重效果:一是贸易便利化的体现。报关企业备案手续更加简便,大幅缩短办理时间。二是自由竞争的加剧。这是继取消报关员资格考试后,报关行业准入的又一次大幅度开放,有意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可以更快进入行业中;报关企业的专业性将完全依赖市场竞争来识别、筛选和淘汰。

从注册登记到备案,意味着企业报关资格被移出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今后企业从事报关业务,不在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企业报关资格取消行政许可后,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原有的“予以取缔”、“撤销报关资格”等处罚形式将不复存在。

 

 【案例聚焦】

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审:(2018)沪72民初3249

二审:(2020)沪民终149

1. 基本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第三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

201585日,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与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签订涉案总代合同,约定就装备公司承接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动公司”)的船舶建造项目,装备公司委托上实公司向装备公司与绿动公司共同指定的供应商采购设备和材料。装备公司为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接收和使用方,承担对上实公司的付款责任。上实公司作为设备和材料采购总代理方,代装备公司向各供应商付款。

20158月至20176月间,上实公司和装备公司分别与总代合同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三方采购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上实公司自20159月起陆续向各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各供应商向装备公司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入库后,上实公司按照总代合同及三方采购合同的约定向各供应商支付货款,并向装备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截止20182月,上实公司实际支付各供应商货款约人民币2.98亿元,另产生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贴费用约人民币100万元

在总代合同附件中,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出具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当装备公司不按时支付所欠款项时,投资公司应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当装备公司不履行其付款责任时,投资公司不仅作为保证人,同时愿意作为装备公司不履约时的债务人。同时担保书载明,本担保系债权余额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7亿元(含逾期付款利息和费用)。

上实公司诉称:因装备公司除支付总代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外,未向上实公司支付其他任何款项,虽经多次催讨但装备公司、投资公司均置之不理,为此请求判令装备公司向上实公司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垫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39574853.8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投资公司就装备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装备公司辩称:上实公司采购的部分设备和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建成船舶的正常使用和营运,导致总代合同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装备公司就此已提起反诉,并对各供应商另行提起诉讼。若反诉或另诉成立则应由装备公司、上实公司与各供应商就已交付设备和材料所涉货款进行结算后,方能就上实公司主张的涉案货款进行最终结算。故本案应追加各供应商为本案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应以装备公司另行起诉各供应商的系列案件作为审理依据。

投资公司辩称:涉案总代合同其本质系贸易融资,系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总代合同作为基础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不能成立。补充协议对采购数量、总计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了变更,未经投资公司同意而加重了保证责任。投资公司的保证期间已届满,在法定保证期间内亦未收到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投资公司出具担保未经公司决议,上实公司没有对担保进行形式审查,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担保无效。

绿动公司辩称:装备公司与上实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采购合同关系,装备公司与绿动公司之间系船舶建造合同关系。在船舶实际建造过程中,装备公司无论是自己建造还是分包其他船厂建造,均体现了装备公司系船舶总包承建方,且船舶交付及船款支付的情况亦可说明装备公司系绿动公司的船舶承建方。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总代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虽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部分设备和材料因存在质量问题,装备公司要求部分供应商进行整改,但该些问题仅系部分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所致,在案并无充分有效证据佐证总代合同项下所有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均存在严重问题,且相应设备和材料质量问题亦可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涉案总代合同作为投资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之基础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虽相关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应由装备公司自行采购的部分辅料改由上实公司代理采购,并对合同总价等的具体金额均有所相应增加,但投资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系债权余额担保,且确定的债权余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7亿元。上实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连续代理采购所发生的债权余额未超出投资公司债权余额保证金额范围,更未加重投资公司担保责任。装备公司在总代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及金额已明确清晰,无须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亦无须在已交付的设备和材料进行退货退款结算后才可加以确定,故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金额范围内应就装备公司欠付上实公司的债权余额依法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投资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则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上实公司自201512月起分别以不同方式向各供应商支付货款,按照总代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计算,装备公司主债务履行期最早的届满之日应为20166月,再以此起算二年,则投资公司的保证期间最早应至20186月届满。在该最早的保证期间届满前,上实公司分别于20177月及20182月向装备公司及投资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装备公司立即支付欠款并要求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其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上实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故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不可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装备公司向上实公司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垫付款利息人民币336620809.8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投资公司对此装备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装备公司及投资公司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0条第1款,最高额保证系保证人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当连续发生的不确定债权确定后,只要债权金额未超出最高额保证债权限额,则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至于主合同约定的债权金额如何变更,并不能籍此影响最高额保证的合法有效性,即最高额保证一般“唯事后债权余额结果”论之有效性,而非“唯事先债权约定金额”论之有效性。

2019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担保行为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基础和来源,除非善意的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第19条确定了此类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其中第(2)项确定存在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等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