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航运服务相关条款被写入地方性法规

发布者:李志平发布时间:2022-02-10浏览次数:171

1月1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第三章  贸易自由便利”单独设置了“第十七条(航运服务)”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可开展洋山港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推进“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和法定检验、入级检验,注册在新片区的符合条件的实现异地缴纳其船员社保,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气等新型燃料加注业务等突破性和创新性航运制度的法律地位,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制度创新奠定了上位法支撑。

来源:上海交港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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