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5-03-09浏览次数:10


1. 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推进海洋法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海上涉砂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涉砂类案件办理工作并提高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参照适用。


2. 主要内容

关于基本原则,《指引》第一章规定了“证据裁判”“全面客观”“依法规范”“权利保障”四个基本原则。规定四个基本原则主要考虑到要提高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不断形成内心自觉和行动自觉。其中,全面客观、依法规范、权利保障原则实际上也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体现。

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盗采海砂类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是海砂开采的管理秩序、国家对海砂资源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海洋的生态环境,是一种复杂法益。通常情况下,侵犯犯罪客体或侵犯法益的证据主要体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单独设置一章大多是为了提示办案人员该罪的犯罪客体的内容,不涉及取证要求。考虑到非法采矿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在认定是否侵犯犯罪客体时应以行政违法为前置要件,《指引》特别规定了在证明犯罪客体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即“相关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否定性评价”。换言之,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予以行政处罚,作出否定性评价,足以说明相关行为具备了侵害第一层法益的要件。另外,针对出现较多的“以工程施工名义盗采海砂”案件认定困难的问题,《指引》提示对该类案件是否侵犯犯罪客体关键是调取“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工程施工批准文件、有关施工范围的设计方案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公司有无相关采砂资格、是否超过经营范围、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是《指引》最重要的内容,是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为进一步凸显客观证据的重要性,该部分将非法采矿罪应重点收集的证据分别规定了证明盗采经过的客观证据、证明盗采经过的言词证据以及证明盗采数额和损害后果的证据,并且将证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调取的证据单独予以规定。

关于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纪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列举了1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基本上能够解决主观故意认定难的问题。《指引》在《纪要》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从10个方面规定了非法采矿罪、从7个方面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推定明知的取证内容,更加周延了取证的思路和方向,尤其是提示侦查人员注意调取“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检查”,是否存在“与涉案行为有关联性的前科劣迹”等方面证据,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印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而关于证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指引》提示在审查是否成立单位犯罪时,重点围绕“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设立后是否以实施非法采砂为主要业务,犯罪所得是否进入单位所有、控制的账户,实施犯罪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等方面调取证据。

《指引》在量刑情节方面原设置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征求意见时,有观点提出,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情节不是侦查取证的必须要求,在《指引》中明确列举有可能会增加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和负担,经研究我们采纳了该意见。需要提示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时,应加强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移送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如果行为人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


3. 法规综述

随着我国沿海城市的飞速发展和众多大型建设项目的启动,砂矿作为重要的建筑原料,需求量直线上升,巨大的利益驱动导致盗采海砂犯罪屡禁不止。2023年5月20日起,最高检、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部署沿海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法律适用难的问题,《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重点围绕罪名适用、主观故意认定、下游行为的处理、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等作出细化规定。针对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则是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组织设置、职责职能等内容。为进一步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最高检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指引》,旨在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点对点式地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高效取证,也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此类案件的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升引导侦查取证能力。